碳達峰工作的推進不僅僅需要在立法層面構建完整的制度,在司法層面也需要采取法制化的措施來解決碳達峰
問題,這就需要最高司法機關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將碳達峰實施過程中引發(fā)的各類糾紛納入司法訴訟中來解決。從內容來看,碳達峰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個措施,所以本質上講碳達峰是推進大氣環(huán)境治理的一個基本路徑。從這個角度來講,碳達峰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應當屬于環(huán)境損害糾紛的范疇。從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來看,解決環(huán)境糾紛最重要的司法制度就是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尤其是檢察機關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是當前解決環(huán)境損害的重要途徑。但是,從當前立法制度來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案件范圍只有五類,由于碳達峰屬于新生事物,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豐富,而以往法律規(guī)定的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又不包含碳達峰的推進,因此從現(xiàn)實來看,碳達峰的推進很難用現(xiàn)行公益訴訟制度來加以調整。而從現(xiàn)實來看,推進碳達峰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諸多法律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又需要司法制度來加以處理,因此,完善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是推動碳達峰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具體而言,就是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司法解釋,將碳達峰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納入公益訴訟的范圍,尤其是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應當擴展案件辦理范圍,將碳達峰納入其中,并且完善處理程序,只要檢察機關針對碳達峰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這樣就可以使碳達峰相關的法律糾紛得到法制化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