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碳排放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維護碳排放權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權交易依法、有序進行,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guī)及
政策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從事的碳排放權交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碳排放權是指在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下,經廣東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易主管部門)確認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權配額及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品種。
第四條 廣碳所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
第一節(jié) 交易場所
第五條 廣碳所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相關設施等交易相關服務。
第六條 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包含交易大廳、機房、信息發(fā)布系統(tǒng)、交易系統(tǒng)、結算交收系統(tǒng)等與交易相關的支撐體系。
第二節(jié) 交易參與人及交易賬戶
第七條 交易參與人是指認可并遵守本規(guī)則及廣碳所公布的相關交易、管理制度,在廣碳所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各方參與人。主要包括:
(一)納入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yè)和新建項目業(yè)主(單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投資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管理制度。納入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yè)和新建項目業(yè)主(單位)直接成為廣碳所自營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參與交易活動,應當成為廣碳所會員或由綜合會員、經紀(代理)會員代理方可參與交易。具體會員管理制度按廣碳所制定的辦法及細則執(zhí)行。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廣碳所舉辦的相關培訓和交易責任人能力培訓;
(二)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三)使用廣碳所為交易參與人提供的有關設備、設施;
(五)對廣碳所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六)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取得或注銷會員資格;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交易參與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則以及廣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度;
(二)自覺接受廣碳所的業(yè)務管理,廣碳所在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內對交易參與人行使管理職權的,交易參與人應予以配合;
(三)妥善保護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對其交易賬號發(fā)出的交易指令和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使用交易賬號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四)主動、及時地了解廣碳所發(fā)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五)嚴格履行合同,公平買賣,并對其所訂立的合同承擔風險和法律責任;
(六)愛護廣碳所設施,維護廣碳所聲譽,按規(guī)定繳納各項費用;
(七)發(fā)生與交易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廣碳所;
(八)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廣碳所其他交易、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交易參與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