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信托是委托人將債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對該債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托。當委托人設立訴訟信托讓受托人收取債權時,訴訟信托與債權信托具有相似之處。盡管如此,二者也有區(qū)別:
1.信托財產不同。訴訟信托中,信托財產是包含訴訟實施權在內的實體權利,這種實體權利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并且,上述實體權利的轉移并非核心,只是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轉移而已,其訴訟實施權才是核心。在債權信托中,信托財產僅為債權,且該債權并不當然包含訴訟實施權。即使債權信托的受托人為實現(xiàn)債權進行必要的訴訟,也不意味著債權含帶訴訟實施權,更不意味著該債權信托轉變?yōu)樵V訟信托。
2.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在訴訟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過訴訟方式來管理債權或其他權利,而不包括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在債權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種。不僅有實現(xiàn)債權的訴訟和非訴訟方式,而且還有增加債權價值而采取的投資管理等方式。
3.法律意義不同。訴訟信托具有雙重法律意義,既具有信托法意義,也具有訴訟法意義,是信托法和訴訟法共同關注的對象。因此,訴訟信托不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還要考慮到訴訟的
政策要求。債權信托僅具有信托法意義,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種信托類別,無須考慮訴訟政策
問題。